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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-药残留量标准

更新时间:2021-03-28   点击次数:597次

农-药残留量标准

农-药残留*是根据农-药的毒理、该农--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及消费者的膳食结构等数据,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而制定的。

  从技术上来说,因不同的国家,农-药的使用情况不同,气候与土壤等环境条件有很大差异,同一种农-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量是不一样的。加上各国的食物结构也有很大不同,因此,各国制定的农-药残留*是不相同的。



  另外,尽管各国制定*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,但为了保护本国利益,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农-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-际贸易的技术壁垒,会根据利益需要,制定本国的农-药残留*。



  一是对本国不生物试剂或不使用的农-药,往往制定更严格的残留*。如杀菌剂克菌丹和高毒农--药甲基-对硫--磷的生物试剂国日本,对其在稻谷中的残留*分别规定为5mg/kg和1mg/kg,而不生物试剂这2种农-药的欧盟都规定为0.02mg/kg,分别相差250倍和50倍。

  二是对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农产品,制定的农-药残留*较严,而对本国生物试剂、特别是出口的农产品,标准则较宽松。如欧盟对新杀虫剂氯虫苯甲酰胺的残留*,在大米等粮谷和茶叶上分别规定为0.01mg/kg和0.02mg/kg,而在葡萄上则为1mg/kg。因为对欧洲来说,粮谷和茶叶是主要进口农产品,要求标准严;而葡萄是优势作物,虽可鲜食,但标准要求反而较松。



  目前,我国的农-药残留*,有的比发达国家低,有的比发达国家高。如我国规定马拉硫-磷在柑橘、苹果、菜豆中的残留*为2mg/kg,在糙米中为1mg/kg,在萝卜中为0.5mg/kg,均严于美国8mg/kg的*。

  为了协调和统一标准,国-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负责制定农-药残留*国-际标准。我国是CAC农-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,农-药-残留*尽可能与CAC法典标准接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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